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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315号之一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98号财政局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系该公司资本运营管理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系该公司综合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平原国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