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615号
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39548。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广场环路19号海悦华府商住楼B座14层A13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22623921H。
法定代表人:吴富强。
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国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2-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由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柏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