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安庆市光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745号
再审申请人安庆市光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达公司)、一审被告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一审第三人金寿明、安徽省安庆市光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三个工程施工合同虽由光汇公司与赛达公司签订,但光汇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光汇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本案二审时,发包方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可了金寿明系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原判根据该情况说明并结合验收报告、承包方赛达公司的陈述等认定金寿明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并对光汇公司要求赛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合议庭成员的变更亦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光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安庆市光汇通信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章勇 审 判 员 王静 审 判 员 王成
法官助理 张曌 书 记 员 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