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9民初4847号
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工业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08557290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33262319********。
被告:***,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33262319********。
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