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9民初6481号
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溧河铺镇工业园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08557290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女,1998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阳正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