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2652号
申请人:武汉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90845727J。
法定代表人:李兴波。
被申请人:湖北弘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8333449A。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原告武汉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弘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2606.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2606.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靖红涛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