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80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7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3606055.18元,利息1796036.58元(以13606055.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24年7月15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95242.39元(暂算至2024年7月15日),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8564元,并承担执行费81006元,以上共计15746904.15元(不包含2024年7月15日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5746904.15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