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16872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