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金县、山东景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124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景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定远寨镇许马王朝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景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180000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66712128020190000028。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景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