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乡城联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香巴拉镇登仲村/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乡城通威惠金新能源有限公司、乡城联合光伏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