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286号
原告: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常州市顺修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中吴大道128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611元,由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