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瑞龙天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北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瑞龙天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1875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萌
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