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

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571号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创业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L2YQ6X。
法定代表人:张才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标,男,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890314XC。
法定代表人:何秀俊,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与被告合肥永泰防火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向其清偿货款本金383179元及利息81652元(暂计至2020年6月3日,以货款本金3831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多年来一直向案外人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政科技公司)购买消防产品设备,截至2015年6月5日,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确认欠上海金政科技公司409949元。2019年12月15日,上海金政科技公司将其拥有的对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的债权383179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权利转让给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并向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告知债权转让事宜。因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诉至法院。
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其与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债权人地位,债权转让的结果只是债权人的变更,债权受让人也只能在原债权人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力,基于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管辖不因债权的转让而改变,本案只能依据原债权人上海金政科技公司与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该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购买货物均是通过上海金政科技公司设在安徽地区的办事处购买,货物交货地点均在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住所地的仓库,所以案涉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都在安徽省肥西县。至于江西三星阿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上海金政科技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适用于协议双方,对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没有约束力。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与合肥永泰防火门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上海金政科技公司,江西三星阿兰德公司作为前述买卖合同的债权受让人,因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