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执7773号
申请执行人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平谷区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32515号北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刘相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