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财保21号
申请人: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北京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幢1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集广希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魏辛庄村南孙路2号-1。
法定代表人:俞正杰,经理。
申请人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集广希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68 7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集广希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8 7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梁联林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