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初32515号
申请人: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吕起宏。
原告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博宇公司)与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居优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博宇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优居优住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予以冻结。隆博宇公司以现金49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隆博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优居优住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存款49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原告北京隆博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