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巨鹿县铭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煜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9民初3280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怀仁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