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烽火钢材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洪珞村**。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