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2号 原告: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渡头村“佛仔庙”**,组织机构代码678843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已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