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6730号之一
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渡头村“佛仔庙”**,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南区渡头西环二路11-19号之三(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43888K。
法定代表人:蒋代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
被告:***,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
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杜绮雯
人民陪审员  陈爱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宇璇
周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