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1079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经开区光彩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4J7X7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1605597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与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世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2025)川1621民初107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定西路支行的账号270139010********的存款余额在10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号62327582100********_10172012011010000173585的存款余额在20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嘉峪关路支行的账号620501380008********_1的存款余额在2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四川慕华电力机具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该案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定西路支行的账号270139010********的存款余额在100000元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营业部的账号62327582100********_10172012011010000173585的存款余额在200000元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嘉峪关路支行的账号620501380008********_1的存款余额在20000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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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