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执他15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xx。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内蒙古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0104执2092号,执行依据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4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因该案案情复杂,存在执行困难。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025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4民初4429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