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48号
申请人: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强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楼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柿园坊西区2号楼XX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柿园坊西区2号楼XX号(不动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字第1150108011Ⅲ-88-2-40403号)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