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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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1252号
原告:西安合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强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泽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楼XX。
被告:***,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陕0103民初12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园XX幢XX号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朱 绍 清
人民陪审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兰 有 余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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