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初1968号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向东,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用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金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金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2017)鲁01民初1782号、1783号两案的被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的名称为“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专利号为ZL200410036435.8的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本院已裁定两案中止诉讼。因本案与上述两案均涉及相同专利,本案必须以上述两案中的专利无效宣告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