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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298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住**川省**江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751614230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埔中路**号(单号)莲**大厦**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146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