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298号
原告:***,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住**川省**江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751614230W。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埔中路**号(单号)莲**大厦**层**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146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