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298号
原告:于小斌,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镇江,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751614230W。
法定代表人:何劲松,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2146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于小斌与被告*和、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协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小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于小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凡)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