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南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677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特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34元,由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