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677号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南***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特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34元,由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