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

浙江汉承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364号

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华宁路6号第1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38E1H。

法定代表人:韩家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固凤,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2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0346K。

法定代表人:刘君凤。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童

书记员蒋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