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364号
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华宁路6号第1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38E1H。
法定代表人:韩家保,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固凤,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2号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0346K。
法定代表人:刘君凤。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浙江***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童
书记员蒋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