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34114号 原告: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护款本金138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按13800元本金、利息按4.75%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双方之间订立了《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TE02DL007883B01),并约定自动续签,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服务,被告尚欠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服务费13800元未予支付。 被告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电气设备月度运行报告、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其电气设备设施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双方约定合同是连续并可以自动续约,第一个合同期是1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自动续约的每个合同期也是1年,月服务费2300元,每三个月扣取一期服务费共计6900元,扣费当月的15日前扣取;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每延误一天,需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给原告,超过两个月仍未付清应付报酬的,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016年12月31日,被告支付了维护费20700元给原告。2017年8月12日,被告支付了维护费6900元给原告。2018年2月1日,被告支付了维护费20700元给原告。2018年7月24日,被告支付了维护费6900元给原告。2018年8月6日,被告支付了维护费6900元给原告。原告庭审中称这些款项为《电气设备设施委托代管合同》中涉及的报酬。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提供了服务,故其主张该期间的维护款,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佛山市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79.15元(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某某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