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661号
申请人:四川通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勇,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太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588号珠江新城国际写字楼15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谭果黎。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通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太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通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通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太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8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