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孝河路与成都路交汇恒大华府6-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7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双方并非挂靠关系,本案应由原审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但双方并非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而是承包人内部因利益分配引发的合作各方之间的纠纷,故不宜适用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原则。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