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3975号
原告: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孝河路与成都路交汇恒大华府6-2-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沂南县第一实验小学,住所地沂南县城永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第一实验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山东华师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