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量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廖昆,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跃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量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跃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被执行人杭州跃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量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合计66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645万元,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0年2月2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3、2020年5月9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案执行标的50.5645万元,执行费7456元,共计51.3101万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51.3101万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