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2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河东路北侧龙脊山路东侧恒大名都6#2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AB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