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1民初16075号
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赟宜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