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4261号
原告:湖南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1幢3栋14层3-141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17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