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民初13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包含了安装与施工等工程,并非系完全施工,因此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应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上述规定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二、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由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为双方自愿签署,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出可选择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揽施工位于山东省肥城市的山东福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热电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上两份合同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与上诉人于2016年8月5日签订合同,约定其承揽施工山东福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热电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此后其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已于2018年6月3日竣工,但上诉人尚拖欠部分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因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案涉合同的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山东省肥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当事人虽然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宜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