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367号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启迪协信青岛科技城7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51118A。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总经理。
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