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937号
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19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3151118A。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
被告: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2层3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0MJ7Y。
法定代表人:曾翾。
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5元,由原告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文震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