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1)宁0221民初3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包含了安装与施工等工程,并非系完全施工,因此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确定相应的案由。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夏众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适用协议管辖情形。案涉工程位于某县境内,故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丽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