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2342号
原告:**(曾用名**),男。
委托代理人:**,运城市盐湖区姚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万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莫红雨,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万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