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臻和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臻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528号 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4055号城市天地广场E24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338号7幢C5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代第三人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向原告支付居间费45.5万元;2、由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受理之前,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就案涉居间费用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1)沪0116民初10590号,现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两案当事人实质相同,两案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均围绕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应否向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费45.5万元而发生争议,两案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实质上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百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