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臻和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臻某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57号星为创芯园一期4栋60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于2022年3月21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已经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