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57号星为创芯园一期4栋60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于2022年3月21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已经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收取4110元,由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