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东莞市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红棉路2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经开区东风路31号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卓娟,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骐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1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 亮
审判员 蔡 涛
审判员 陶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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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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