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57号星为创芯园一期4栋60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356元,减半收取5178元,由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6元,减半收取5178元,由湖南金叶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