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28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涵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电子商务产业园A座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6MA3XHEUF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76327852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涵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涵服装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涵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