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590号之一
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
被告:***,女,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之子。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准许予以追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讼活动因防疫政策的影响受到一定阻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