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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0590号之一 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 被告:***,女,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之子。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海外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阿含信息技术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湖南永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本院准许予以追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讼活动因防疫政策的影响受到一定阻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