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72号
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庆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西路6号1号楼7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庆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庆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1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234301046000000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庆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1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