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5号
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55号湖南京湘节能科技园生产装备车间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尧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苏州市灵璧县大庙镇因**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尧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尧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尧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1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